
公告日期:2025-07-29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
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干预公司股东会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并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融资等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第
八条规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决策原则,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除法定职权外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
第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十一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举行一次,并且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三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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