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山东未名医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未名医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未名医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总经理、联席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可以解聘。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联
席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必须由董事会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一个月向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可在任职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权限
第八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等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用工计划;
(五)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解聘、升级、加薪、奖惩与辞职;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在资金、资产运用以及合同订立方面享有以下权力:
(一)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有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在所涉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权限内,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借贷、研发项目的投入与支出、研发项目的转移等经济行为的方案审查、合同签署、执行等事宜作出决策。
(二)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有权审议并批准总额在 300 万元以内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内的公司与其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有权审议并批准总额在 30 万元以内的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超出以上规定的决策权限的,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应当提出预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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