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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30 21:42:08 股吧网页版
ST未名:《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1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

(经2025年7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以及《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及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以及接收报送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其他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公司各分子公司、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外报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依法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公司公告的披露时间,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
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在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的,或公司因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相关部门按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总经理逐级审批后,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其后方可对外报送。

(2)公司应将未披露而需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提示函详见附件二),并要求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签署回执(回执详见附件三)。

(3)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存档,原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处存档备查,董事会秘书处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对于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政府行政主管单位,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保密信息事项,要求其出具一次性保密提示函,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此外部单位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登记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同时有关经办人员应督促外部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的相关条款。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如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办法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包括本公司受到证券监管等部门行政或经济处罚的,
本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相关单位或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接收报送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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