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经2025年7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
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8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以及《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依据《民
法典》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以第三人身份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
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
间的相互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
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
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
担保,比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比照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
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民法典》《8号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七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如每
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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