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山东未名医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经2025年7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未名医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未名医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未名医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深交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填写暂缓、豁免披露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将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处。
(二)董事会秘书处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至公司董事长。
(三)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做出决定。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在日常信息披露审批工作中发现其他拟披露的信息适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情形的,经董事长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入档及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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