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提名管理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
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
行调整。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 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 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 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召开委
员会会议:
(一)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三) 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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