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
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 1 名。委员会委员由
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
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
行调整。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 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 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召开委
员会会议:
(一)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三) 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至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以书
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并反
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1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2名以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
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
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
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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