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相关条款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相应修改成“股东会”,
不做逐一列示
2. 全文:监事会、监事 全文:相关条款中涉及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的表述均予以删除,或者调整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
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做逐一列示。
3.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4.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5.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6.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7.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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