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
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委员资格:
(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 未按规定勤勉尽职、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三次不能对
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三) 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委
员的;
(四) 不适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独立的审计部,审计部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可根据需要设专职工作人员,且不少于三人。
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明确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与其职责相关的调
查。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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