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提升内部控制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
计委员会工作;两名以上委员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的,召集人在全体委员内选举,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审计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
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审计委员会成员具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要求或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外,审计委员会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要
求或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自成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由董事会办公室指派
专门人员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二)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四)监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交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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