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定,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批通过后,可以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公司有关部门认真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形成有关担保事项的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并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
第七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若未经公司审议程
序并公告而提供的担保,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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