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立董
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
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任何一种情形;
(五)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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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监管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八)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九)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做出重大决议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十)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加以解释和澄清;
(十一)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其设定的责任;
(十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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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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