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独立董事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会授予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处置资产、对成
本费用预算总额的调整、对外借款、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和资产抵押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论证,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非关联交易,并符合以下标准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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