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
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确保公司的资产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以公司货币资金、实物、债权、净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同境内、境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形式:
(一)出资与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参股公司;
(二)与境外公司、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三)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短期投资;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先由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
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规则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且未达到上述第五条审议标准,
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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