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
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提高公司竞争
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的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
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公司对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参股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不超过 50%(含 50%),且公司在该公司的经营与决策活动中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公司。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五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和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全资子公司可不成立董事会,
只设立执行董事。控股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监事会,只设 1-2 名监事。
第七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记录或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
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九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
在子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报公司。
第十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
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子公司所作出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形成的其他重大
会议纪要,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报备公司。
第十二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子公司的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营业执照、 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岗位设置应以精干、高效为原则,严格定员定编。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关键和重要岗位人员
的调整和变动,应当及时报备公司。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
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规定,在保持与母公司一致的前提下制定适应子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报备公司财务部门。
第十六条 子公司预算全部纳入公司预算管理范畴,并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
完成预算编制,在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报备公司财务部门。子公司经理层对预算内涉及的项目负责,超预算及预算外项目必须根据子公司的预算批准机构对预算调整的审批授权,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
求,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十八条 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报告、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
报表等。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财务部可以要求子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报
告资金变动情况,子公司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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