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禁止占用资金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
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 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期履行,若控股股东接到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后拒不偿还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
好防止非经营性资金被占用的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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