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和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具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要求或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成员低于法定要求或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改选的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自成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联络部门,专门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应当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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