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
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保
证董事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长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董事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董事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以内和每年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会议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七条 董事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由公司归口部门提出,并负责撰写提案内容,并对该提案内容
和所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证券事务室对提案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时。
第十条 按照前款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室或者直接向董
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和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情况
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情况
紧急并经全体董事同意的,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董事会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或快递公司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董事会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通话或者短信方式送出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通话、短信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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