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本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或股票两种形式。公司根据每一会计年度的盈利状况和发展情况,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公司在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 2 个月内完成派发。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
第四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会决定;
(四)支付普通股利润。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利润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五)公司实现的利润,不得在未弥补公司亏损或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在进行上述分配后尚有剩余,即为公司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五条 本公司分配利润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利润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六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的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1、公司在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或中期实现盈利;且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分红年度购买资产、对外投资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3、现金分红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对于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三)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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