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5 个工作日
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证券事务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反担保应当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在审议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对外担保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等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回避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其他董事或股东所持表决权达到规定比例后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四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控股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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