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6 21:12:09 股吧网页版
索菲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管理程序,保
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职工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的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离职包含以下情形: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

(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的;

(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解任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六条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发生下列情形的,董事辞职报告自新董事填补因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二)职工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构成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根据《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或者不符合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相关情况。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董事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应于正式离职五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督,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董事在离职生效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即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董事在离职生效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