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股东选举董事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小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职工董事除外)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四条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六条 投票方式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七条 董事当选
(一)按照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数多少的顺序,由得票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所得票数应当超过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人数,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候选人在下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四)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自修订之日起实施。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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