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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21:12:09 股吧网页版
索菲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的一方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视同公司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三)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
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不得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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