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律守则
(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维护公司、股东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审慎处理公司事务,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位、职权和内幕信息为自己谋私利;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第三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所有。
第四条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条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条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七条 除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外,不得与公司订立交易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八条 不准用公款进行个人消费;不准接受可能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后果的宴请。
第九条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擅自披露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十条 执行公司职务或形成表决决议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守则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守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守则由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自修订之日起实施。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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