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品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投资形式。
本制度所涉及对外投资是指除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另见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减资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如公司对下属子公司进行授权,子公司可在授权额度内作出对外投资决定。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决策。
(一)股东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指标(该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7、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交易事项;对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如有以特别决议通过程序性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董事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第(一)项指标(该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但依本制度已授权董事长决策的除外。
董事长的权限
公司授权董事长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为:累计十二个月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1 亿元(含本数);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除外。
本条所指的交易是: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对于投资额度在董事会、董事长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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