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5-063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杭州贝因美母婴营养品有限公司为本诉原告。
3、涉案金额:本诉请求金额为 72,011,520.0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由于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贝因美”)之全资子公司杭州贝因美母婴营养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婴工厂”)近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中院”)提交了其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鸣乔食品商行、浙江科露宝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佳禄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佳禄普(江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杨国民,及第三人江苏中创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起诉状,并收到金华中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浙 07 民初 1100 号]等法律文书。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本诉原告:杭州贝因美母婴营养品有限公司
本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鸣乔食品商行(以下简称“鸣乔商行”)
浙江科露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露宝”)
上海佳禄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佳禄普”)
佳禄普(江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佳禄普”)
杨国民(自然人)
第三人:江苏中创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创”)
2、案件事实和理由
公司与科露宝于 2021 年 9 月建立合作关系,由科露宝、江苏佳禄普在全国
范围内独家销售推广贝因美的四款特殊医学配方产品(含“贝因美舒力乐”)。但是,2023 年以来,科露宝通过乔鸣商行微信小程序(由江苏中创提供服务支持)、京东平台、线下母婴门店等渠道,大量销售了由新加坡科露宝健康私人有限公司(KERUBAL HEALTH PTE. LTD.)生产的侵权特配产品,该产品擅自使用贝因美舒力乐特配产品特有的“舒力乐”字样和特有包装、装潢。2022 年以来,科露宝、江苏佳禄普、上海佳禄普及科露宝法定代表人杨国民均对侵权特配产品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了广泛宣传推广。
3、诉讼请求
(1)科露宝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与“舒力乐”相同或近似的字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母婴工厂“舒力乐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并立即销毁案涉侵权产品。
(2)鸣乔商行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案涉侵权产品。
(3)科露宝、上海佳禄普、江苏佳禄普、杨国民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删除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小红书平台、京东平台等渠道发布与案涉侵权产品有关的全部文稿、视频、音频、链接、商品标题。
(4)科露宝、上海佳禄普、江苏佳禄普、杨国民立即在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小红书平台、京东平台等)连续 15 天刊登置顶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具体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5)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各项费用)暂计为72,011,520 元。
(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重大诉讼案件及其他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维护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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