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取向的情形或事件。本制度是指对“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3、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6、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
员,在该等信息尚未依法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公司信息管理日常工作,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报告范围
第一节 非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各部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内容时,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机器设备等);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予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应在知悉事项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除此以外,上述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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