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
本制度中信息是指内幕信息,即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业绩预告、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公开发布。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人员。
第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内幕信息。对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依据,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业绩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 公司在依照相关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先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方式提出,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财务总监审核、董事会秘书核准
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信息时,应将信息接收方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登记报备,并书面告知其保密义务与责任。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传播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人谋利。
第九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泄露、传播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利,或有关人员失职,给公司或他人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公司
于 2011 年 9 月 1 日披露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制度》(2011 年 8 月)同时废
止。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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