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及本工作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公司独立董事 2 名,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财务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推荐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成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及其实施情况的有效性;
(二)指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监督检查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评估公司外部审计工作;
(五)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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