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并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监察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设专职负责人 1 名,负责审计监察部的全面工作,由审计委员会
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
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八条 公司支持和保证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必要的学习培训,通过实施后续教育,加
强内部审计人员大数据审计、信息系统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保持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操守。所需经费应该予以保证。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坚持
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根据需要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的权限: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特别是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对外投资等与经营决策相关等会议,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有权要求公司各系统及部门制定的制度、业务操作流程、通知及对现行规定的更改等抄送审计监察部。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内部控制制度、组织结构、职能分工、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财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查阅有关合同等文件资料等,检查资金和资产实际管理状况,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四)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五)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料、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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