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地归集,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包括以下人员: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中心负责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所属财务部门负责人;
3、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6、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指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第五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
(一)会议:
1、董事会决议;
2、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3、股东会决议;
4、独立董事的声明及报告。
(二)一般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除此以外,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进行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除外)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要求。
(三)关联交易(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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