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等相关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证券投资行为:
(一)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为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理财专项制度,明确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行为。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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