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投资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
员。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委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公司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节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配合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工作,并及时、充分地提供公司战略、投资等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与公司战略相关重大事项的议案,并上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规划纲要、协议、合同、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有关资料;
(二)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就相关事项进行讨论、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同时反馈给公司经营班子。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节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时间、方式限制,但需要在会议召开前征得全体董事的一致同意或确认,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载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记录。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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