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
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等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
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委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公司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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