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提案管理,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完善公司内控机制,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并保证及时、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以提案名义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报告,并提请董事
会审议决策的事项。
本制度所述的提案,是指由董事或者其他有权提议人提交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为提案申请部门及事项执行部门,负责收集提议人
提议事项的相关资料,并负责编制董事会提案以及相关提案事项日常工作的管理;公司证券部为提案管理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对提案进行合规性审核,承办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提案流程及管理
第四条 公司所有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提案应先交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案由公司提案申请部门编制,申请部门进行业务审核,
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按照公司相关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提案申请部门应填报《董事会议案提案审批单》(详见附件一),详细列明提案部门、申请时间、议案名称及内容等基本情况,经申请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副总、董事会秘书、总裁、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与提案相关材料一同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六条 证券部负责本公司所有董事会提案的合规性审核,如认为提案内容
不符合本制度规范或者内容不充分的,有权要求申请部门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 根据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须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
提案,应先由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应当先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案时,应形成书面审议意见,明确同意、反对或保留意见及理由,该意见作为提案提交董事会的必备材料。
第八条 提案及相关材料应最迟于董事会定期会议15天前,董事会临时会议
10天前提交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进行合规性审核。如提案事项须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提案及相关材料提交日期还应符合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与议案相关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就其主管部
门申请的提案向董事会进行汇报。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提案后,提案申请部门应按照董事会决议严格
执行,妥善保管提案涉及的所有文件资料,并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将有关进展情况(如协议签署、协议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以便公司证券部汇总,协助董事会了解审议事项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提案内容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提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银行贷款类;
(二)对外担保类;
(三)关联交易类;
(四)资产交易类;
(五)对外投资类;
(六)委托理财类;
(七)人事任免类;
(八)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类;
(九)公司定期报告类;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其它提案。
提案应同时提交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提案申请部门对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
内容的一致性负责。当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不一致时,以正式书面版本为准。
第十二条 提交董事会的提案须内容充分完整、论证明确、形式规范,并应
就提案内容提供详备资料及详细说明,提案部门在编制提案时应谨慎考虑并在提案中详细说明相关事项的下列因素:
(一)损益和风险;
(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
(三)可行性和合规性;
(四)交易对方的信用及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五)是否还需履行股东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程序的说明;
(六)该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同时还应与提案一并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意向书、协议、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如有)等公司要求的其它资料。
其中银行贷款、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产交易、对外投资类等重点监管事项的提案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原则上还应满足本制度的其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