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
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委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公司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节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五节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时间、方式限制,但需要在会议召开前征得全体董事的一致同意或确认,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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