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总裁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决议确
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裁负责制。总裁对董事会负责,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副总裁、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裁开展工作。
第二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总裁(含联席总裁),副总裁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
事会秘书一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1/2。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一)至(六)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七)至(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八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除公司其他制度另有规定外,批准公司交易涉及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的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绝对金额未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或绝对金额一千万元以内;
4、交易标的在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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