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企业或控股子公司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子公司担保参照《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对外担保相关规范文件的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对担保事项进行初步评审后,按程序逐级报总经理审订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按其各自权限进行审批。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偿债能力,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债务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调查、审批权限与审查程序
第六条 在公司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前,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其基本资料,并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七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基
本资料:
(一)申请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资金的使用用途;
(五)主债权金额、期限、种类等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六)与债务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七)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合同、担保方式。并对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进行分析;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财务部同时应通过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相关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法律部对相关反担保方式可靠性的相关法律条款审核。
第九条 公司担保实行“多层审核,集体决策”制度,包括:
(一)财务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日常管理、受理及初审担保单位提交的担保申请,向公司财务总监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分析监测担保风险。
(二)公司财务总监负责根据公司总体财务状况和被担保单位资信及偿债能力进行审核,向总经理提出担保事项报告。
(三)总经理负责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判断担保事项的必要性,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第(五)项担保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银行资信等级未达到 A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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