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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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答复...... 4
第二节 补充事项期间更新部分 ...... 1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4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9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2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20
八、发行人的业务 ...... 2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1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2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3
二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4
二十一、关于审核要点的查验情况 ...... 24
二十二、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5
二十三、结论意见 ...... 25
第三节 签署页 ...... 2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作为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5 年 3 月 7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南
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2025 年 4 月 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核发审核函[2025]120014 号《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同时本次发行的报
告期更新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所律师对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或截至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出具日的变化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并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国
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深交所对本次发行审核提出的进一步要求,本所律师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更新,现出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上述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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