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
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成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董事会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成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成员仍应履行成员职务。
相关成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审计成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涉及董事会职责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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