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的,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证券帐户信息及买卖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的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的人员的证券账户和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确认,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的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亲自操作与使用该证券账户,并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的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并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行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于问询人。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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