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公众投资者公布,并按规定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董事会观察员)、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信息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
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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