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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9:15:23 股吧网页版
宝鼎科技: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资金安全,实现风险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属于风险投资的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得影响主营业务发展。
第四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未达到股东会审批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风险投资额度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十条 公司主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风险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内部决策、处置流程

第十四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资金、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六条 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风险投资项目处置时,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由公司董事长批准,或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财产流失。

第五章 风险投资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风险投资活动应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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