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控股股东,享有对子公司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权,财务审计监督权等。子公司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各项工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须服从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依照子公司的《合资协议》(如有)和子公司《章程》,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向其委派相应的董事。所委派董事对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公司的意愿充分行使权力。
第七条 公司根据子公司的《合资协议》(如有)和子公司《章程》,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向子公司委派总经理,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在子公司《章程》和子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与子公司总经理解聘程序同前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根据子公司的《合资协议》(如有)和子公司《章程》,经总经
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在子公司《章程》和子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与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解聘程序同前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可根据管理需要对委派的子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任期内做适当调整。
第十条 子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在公司颁布的各项管理制度框架下,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自己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公司相应职能中心审批或备案。
第十一条 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各职能中心分别按各自的职能,对子公司进行职能归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子公司实行重大事项报批制度。子公司发生下列事项以及根据子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决议的事项,根据授权规定,由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上报公司,经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或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由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决议通过后由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实施。
1、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迁移等;
4、修改公司《章程》;
5、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制订基本管理制度;
7、对外股权投资;
8、单项金额大于 1000 万元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购买和处置;
9、对外借款、融资租赁、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根据子公司《章程》不需要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决议的事项,子公司总经理有权直接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子公司履行第十二条的报批程序时,应指定专人,未指定专人的,
由子公司总经理自己将有关背景材料、文件草案、制度草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助于公司决策的材料上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如需要,公司总经理负责安排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或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或股东会。公司认为材料不足的,子公司应根据要求随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子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后,向公司提交上月的财务报表、预算执行报告、人力资源管理报表、融资明细表、担保明细表和其他管理报表;在季度、半年度结束后和年度结束后向公司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全面详实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于年度结束后进行工作述职。
所有报告或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及时、规范,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实行紧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制度。子公司发生下述事件时,应在发生的当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1、重大质量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
3、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4、子公司作为当事方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5、高级管理人员人事变动;
6、重大客户出现影响子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情况;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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