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及配套制度,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有效运行,并持续完善改进。
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递交工作报告,汇报内部审计活动的目标、职权、责任、审计计划开展的情况,以及审计中的重要问题,包括重大风险披露、重大控制缺陷与改进事项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经理 1 人,审计专员 2 人。内部审计部门人员由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工程及相关技术、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人员应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熟悉公司规章制度,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与被审计主体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遵循回避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的审计执行机构,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划,推动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改进体制机制;
(二)编制公司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项目计划,合理调配审计资源,管控审计项目质量,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
(三)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年度工作事项和重要工作情况,落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并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保持有效的沟通,做好与其他机构和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积极配合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要落实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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