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标准和程序、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提名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成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成员仍应履行成员职务。
相关成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涉及董事会职责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主持或由过半数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或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发出通知后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如果不能亲自出席,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成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成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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