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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美特气: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0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
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
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
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
后,应形成会议决议连同相关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协调,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
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向战略委员会提供重大投资融资
及资本运作等意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投资协议、合同、章程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经营管理层的委托,对公司经营管理层权限
范围内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如遇紧急事项,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当日召集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在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履行职
责的有关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当事人应
予回避。有关联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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