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核查意见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和《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核查意见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320.00万股,公司将该等限制性股票调整至预留。本次调整事项符合实际情况,已履行必要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
综上,本次调整事项所涉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2,628.00万股调整为2,308.00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56人调整为154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209.00万股调整为529.00万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技术、管理、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劳动/劳务/聘用关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四)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必要程序,股票期权授予和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行权条件等)未违反有关规定。
(五)本次授予事项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本次授予事项所涉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及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日的确定符合有关规定,本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以2025年08月12日为授予日,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163.00万份,行权价格为3.93元/股。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技术、管理、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劳动/劳务/聘用关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四)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必要程序,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未违反有关规定。
(五)本次授予事项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本次授予事项所涉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及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日的确定符合有关规定,本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08 月 12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15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308.00 万股,授
予价格为 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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