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5-070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元生智汇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仲裁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子公司元生智汇为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约8.06亿元。
4、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基于目前的仲裁请求,公司已在财务报表中就相应的负债进行了计提,预计本次仲裁不会对公司本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若后续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生智汇”)败诉且未能履行相应的仲裁裁决,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游国财”)可能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将会引发公司、仙游得润投资有限公司的反担保责任,剔除已支付的3.99亿元保证金后,剩余的回购本金为4.07亿元,进一步加大公司资金压力。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仲裁事项暂未对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兴精工”)之控股子公司元生智汇于近日收到福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5)榕仲受1534号】,仙游县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投资”)就元生智汇产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回购事项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本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仙游县鼎盛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
(二)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立即与申请人办理元生智汇产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回购手续,并支付给申请人回购款8.06亿元;
2、裁决被申请人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裁决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案件仲裁费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人主张的理由
2021年3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签订《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转让回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回购元生智汇产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申请人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件转回该资产;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3日前以80600万元向我司回购项下资产;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为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回购款及租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因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和解释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福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解决。
仙游县人民政府与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及申请人签订的《元生智汇工业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第五条约定,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应“确保不得晚于2025年7月13日之前以8.06亿元对上述不动产回购”;第六条约定,若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回购或任一期逾期6个月未支付租金,需由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承担回购和支付租金责任”。
综上,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应在约定期限内回购资产,但回购的期限已经届满,虽经申请人催促,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仍没有与申请人接洽办理回购手续,并支付回购款 8.06 亿元。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
公司也没有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除上述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1、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基于目前的仲裁请求,公司已在财务报表中就相应的负债进行了计提,预计本次仲裁不会对公司本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2、对公司可能的影响
2.1公司已分别于2025年7月15日、2025年7月17日、2025年8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元生智汇售后回购事项到期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关于子公司元生智汇仲裁事项的公告》《关于子公司元生智汇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如无法妥善解决元生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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