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5-069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股权转让欠款10,800万元及逾期利息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且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兴精工”)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0591民初3080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本案相关的案件背景情况
公司就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孙洁晓先生应付的惠州市泽宏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欠款事项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民事判决书》【(2025)苏 0591 民初 3080 号】,判决
内容如下: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10800 万元,并支付以
10800 万元未付部分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孙洁晓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619496 元,公告费 400 元,合计 619896 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
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孙洁晓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且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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